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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场革新: 欧洲支付令程序

 

 

 

2006年欧洲议会为欧盟建立了一个新的支付令程序规定1896/2006。该程序简化、加速、减少了民商事诉讼中有关金钱索赔的无争议的跨境案件的诉讼成本。除了丹麦,所有的欧盟成员国承认该程序。在这些成员国中支付可以更容易地执行,且无需进行进一步强制声明。该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于2008年12月12日生效。

新程序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一套成员国之间的关于无争议债即,关于是否欠债无争议,但债务人不愿意或无能力偿付)的简化的收债体系。该法规规定根据债权人的请求由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标准令状。该法院拥有管辖权由法规44/2001规定。法院发布一个支付告示,告示中通知被告人有关索赔事宜,并且给予债务人正式提出答辩的机会。如果被告债务人正式辩护,支付令程序自动终结,案件转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。如果债务人不作为,法院即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,要求支付。支付令有强制执行力,且不需进一步执行证书(一种使判决在成员国可执行的法律文件)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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